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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男子28年内七进监狱今再获刑 牢狱生涯累计长达14年8个月

发布时间:2020-04-27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金薇)日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徐某某, 49岁,吉林省敦化市人,从1990年8月29日开始,到2018年12月5日止,28年间,先后七次被判刑,累计了长达十四年八个月的牢狱生涯、一年管教和四万五千元的罚金。但多达七次的判刑经历并没有让徐某某痛改前非。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徐某某在敦化市、蛟河市两地入室盗窃他人财物16起。经敦化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废铁、废铜价值人民币700元;涉案废暖气片、废铝价值人民币970元。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敦化林区基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普法

  关键词:盗窃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

  出处:刑法

  何为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划重点!!!

  (一)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数额巨大的财物、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四)多次(两年三次)盗窃,无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

  (五)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属行为犯,不受数额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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