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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检察院《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4  来源:全球公众传媒/globaljournalism  字体大小[ ]
      威远县检察院在认真抓好“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案件监督的同时,积极拓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渠道,大胆探索民行申诉案件引入人民监督员机制,近日,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创新出台了《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威远县检察院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民行申诉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制定《规定》的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相关规定以及高检院、省院有关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等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规定》监督民行申诉案件范围:经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以下五种情形的案件,应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违反法定程序或行政干预的案件;地方保护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规定》监督案件处理程序:人民监督员按照本规定的监督程序,评议出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监督员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如检察委员会的意见与人民监督员意见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目前已监督了4件民行申诉案件,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拓宽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视野,转变了民行检察工作监督观念,解决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公众对民事检察工作处理申诉案件的新期待,此项监督工作的探索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和社会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性,提高了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陈双)

全球公众传媒责任编辑:彭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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