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徐萌)故意伤害类型的案件在刑事责任部分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想要判决结案很容易,但是结案就能真正案结事了吗?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来说,最难的部分是民事赔偿部分,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冰释前嫌、握手言和才是最圆满的结果!
“法官,被告人邵某真有难处,她自己患病,还有正在读书的女儿需要照顾,经济上实在没有能力赔偿,我们姊妹几个能帮的尽量帮,但是麻烦您帮帮我们,做做被害人的工作,再商量一下赔偿的问题行吗?”在柳河法院刑事庭路法官审理的一件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其中一个被告人家属哭求着。
案件要从4月17日说起,被告人邵某与被害人闫某因个人恩怨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邵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姚某、张某帮忙将被害人闫某带离柳河县场站解决矛盾。4月19日,三被告要把被害人带出场站时被害人拒绝离开,在三被告强制带被害人离开的过程中,邵某打闫某耳光,姚某用手打闫某身体,张某用拳头打闫某胸部,造成闫某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4、5及左侧6、7肋骨骨折。闫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路法官受理案件后,与案件中的三名被告人家属、律师和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之间进行四方沟通,这沟通的过程远比路法官预想的要复杂。先是三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对赔偿金额有不同意见,被害人对赔偿金额不让步,被告人一方经济能力有限。通过路法官一再劝解,在被害人同意降低赔偿要求后,三名被告人家属之间又对责任的划分、赔偿的比例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路法官加班加点耐心倾听各方的诉求,体谅各方的难处,不厌其烦的站在各自的立场为其分析利弊,在向对方转述意见中也尽量规避掉容易引发矛盾的语言,尽自己全力去促成调解。
功夫不负有心人,历时5天,47通电话,在路法官数十次的努力后,双方终于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握手言和。考虑到被告人邵某家在外地,且家中又需要她照顾,路法官尽快对赔偿谅解协议二次开庭质证,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张某、邵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姚某、张某、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每一次案件的调解都包含了法官极大的付出。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案效率,改变办案观念,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要延伸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从细小的纠纷入手,明晰过失对错,厘清责任义务,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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