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程海)以介绍对象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同事累计高达7万余元,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被告人郎某以给同事被害人王某介绍对象为由,先是索取介绍费3000元,之后郎某又编造各种理由,包括给王某介绍的对象杨某生病住院、租房子需要费用等,在四个月内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几千到一万元不等,累计金额达7万余元。这期间王某多次想要与杨某见面,都被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终于,王某才惊觉自己上当,遂报警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郎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7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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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