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贿5012.888万元!还有他们出庭受审……
被控受贿5012.888万元!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黄志愿涉嫌受贿案在贵港开庭审理
2022年9月14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唐波担任审判长,以远程视频形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黄志愿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这是今年以来贵港市“两长”首次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唐波(中)担任审判长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建华(右)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黄志愿利用担任德保县副县长,百色市右江区副区长、区长,平果县长、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商人毛某某、广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华厦某公司、平果县某镇原党委书记李某等个人和公司在工程承揽、行政审批、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997万元、20万港元,合计折合人民币5012.888万元。黄志愿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退出赃款,真诚悔罪。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志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12.8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唐波及合议庭成员有序推进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相关犯罪事实、量刑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被告人黄志愿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认罚,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文字:郑雪霞、余梦 图片:余梦
来宾市工信局原副局长潘锋受贿案一审开庭
2022年9月14日,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潘锋涉嫌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下半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潘锋利用担任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局长、兴宾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严某、陈某某、贺某某等14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谭某某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财物共计839.5万元。此外,承诺收受陈某某送给的好处费75.5万元未能实际收受。
2022年2月,潘锋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潘锋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潘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潘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有条不紊、高效规范。
被告人潘锋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图文:潘晓丹
被控受贿144.5万元!原藤县住建局四级调研员黄某出庭受审
2022年9月15日,藤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黄某涉嫌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黄某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藤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藤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144.5万元。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藤县纪委监委、藤县自然资源局部分干部现场旁听了庭审。
文字:温云兰 苏刚 图片:苏刚
涉嫌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河池市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王冠发受审
2022年9月23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河池市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四级调研员王冠发(曾用名王宽发)涉嫌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1.单位受贿罪
2013年至2015年间,时任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现更名为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局长的被告人王冠发经与某房地产评估公司负责人商量,并经局班子讨论通过,该局通过推荐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到该公司进行房产评估,并约定以公司总收入40%的比例提取费用,先后收受提成费共计人民币120.27万余元,并用于单位开支。
2.受贿罪
2011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冠发利用其担任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的便利,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在业务承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缓交住宅维修资金、房屋(门面)租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8.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冠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企业及个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授意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纵容该单位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20.2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王冠发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被控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环江县医药公司原经理受审
2022年9月22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远程公开开庭审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某豪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01 挪用公款罪
2015年1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黄某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或现金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626639.54 元,用于投入个人果园经营、偿还个人借款、网络赌博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等。现黄某豪个人所有银行账户余额合计人民币204.37元。
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提讯参加庭审
02 受贿罪
2014年,曾某某得知环江县医药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12月到期,其有意接手该公司的药品批发经营权,遂来到环江县与黄某豪协商。之后,在黄某豪的帮助下,环江县医药公司完成延期认证,并于2015年5月26日完成与曾某某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转让,最终转让费为20万元。之后曾某某将人民币15万元辛苦费转账到黄某豪个人银行账户。黄某豪收到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日常生活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某豪身为国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经营活动、网络赌博等,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被控受贿94万元,凤山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平受审
2022年9月20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凤山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平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杨平利用担任凤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以及凤山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卢某灵、卢某敬、姜某等7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4万元。
▲被告人杨平通过远程视频提讯参加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杨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平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原主任甘霖被判刑
2022年9月22日上午,天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原主任甘霖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01 贪污罪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甘霖利用担任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主任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劳务费、工程费等手段,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 116 3916.25元。
02 受贿罪
被告人甘霖利用担任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为私营企业业主梁某某、肖某某、马某某在承揽河池市大环江金城江区东段治理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为感谢甘霖,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马某某将14万元现金交给肖某某。肖某某把事前备好的28万元(其中14万元系肖某某还给梁某某),连同马某某的14万元共计42万元现金送给甘霖,甘霖予以收受。
03 行贿罪
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甘霖为了在工程承揽、施工管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73.8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甘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甘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甘霖已退出的犯罪所得158.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130万元,罗城一砖厂老板被判刑了
2022年9月19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红砖厂法定代表人罗某志犯行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志为在工程项目承揽上获取帮助,先后向时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卫生局局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潘立长(已判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吴某让(另案处理)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罗某红(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30万元,通过行贿得以承揽工程项目,获取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共计13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罗某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志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罗某志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因行贿犯罪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130万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罗某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对被告人罗某志因本案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国法制法治网摘编:黄耀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