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了抖音骂人视频,怎么还要赔钱道歉?
因土地纠纷心生不满,女子连续16个月在抖音平台发布侮辱性视频,指名道姓贬损同村10名村民。事后虽主动删除视频并投案,但受害者依然将其诉至法院。网络侵权内容一经发布即完成传播,事后删除能否免除侵权责任?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黄某某因土地纠纷与李某某、王某某等10人产生矛盾。为发泄不满,黄某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将双方调解土地纠纷的视频、王某某的工作照片及其他人的照片进行剪辑,配上侮辱、贬损性文字后公开发布。上述内容指名道姓涉及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美、李某大、李某新等10人。
2023年8月18日,李某某等10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某随即主动删除相关视频,并到派出所投案。2024年2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黄某某多次在抖音发布不当言论侮辱他人,决定对其罚款500元。事后,李某某等10人认为黄某某的行为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精神遭受极大伤害,遂将黄某某及另一名曾在案涉抖音视频中评论“王某某老婆”字样的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5000元,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针对特定对象的视频,内容包含大量低俗、不堪入耳、明显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辞,指向明确、贬损意图明显。抖音作为公共网络平台,具有公开传播、受众不特定的特点,相关内容一经发布即完成传播。黄某某虽于2023年8月将视频删除,但此时侵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损害后果已经产生,事后删除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法院予以采信。对于黄某在评论中留言“王某某老婆”,法院经审查认为,仅凭该句评论的字面意思,不足以认定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黄某的侵权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影响范围——黄某某抖音账号粉丝仅32人,涉案视频点赞、评论人数较少且无转发,侵权行为影响范围有限——同时结合黄某某事后主动删除视频并投案的情节,酌情确定合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道歉范围应与侵权影响范围相一致,黄某某需在抖音平台向10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持续保留48小时。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在抖音平台向李某某等10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对黄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手一发”也可能侵权。 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具有公共传播属性,面向不特定受众,并非法外“私人空间”。在网络上发布针对特定对象的侮辱、诽谤内容,与在公共场合散布无异,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
删除不等于“删除责任”,事后补救不等于免责。 许多侵权人误以为发布后及时删除就能“当作无事发生”。实际上,网络信息一经发布即完成传播,损害后果已经产生。事后删除虽然可以作为过错程度的考量情节,但不能免除已经发生的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某主动删帖并投案,法院已据此酌情减轻了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本身不能免除。
网络名誉侵权的赔偿,看的是“实际影响”而非“主观诉求”。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非由当事人自行主张确定,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影响范围、侵权人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酌定。本案中粉丝少、点赞评论少、无转发,影响范围有限,故赔偿数额较低;但若侵权内容被广泛传播、引发大量关注,赔偿数额也将相应提高。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矛盾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切莫因一时之气在网络上“开炮泄愤”。网络平台有记忆,发布内容需三思——发出去的是情绪,删不掉的是责任。
来源: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宝彪、玉正竹
中国律师网摘编:亓淦玉 |